2016年广州公司注销和吊销 一字之差,天壤之别
1、注销与吊销的概念和后果
注销的概念和后果:注销是指符合“-法-”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“-机-”关申请,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。企业注销后完全消失,“-法-”人资格合“-法-”终止,所有员工遣散,所有银行的钱收回,所有“-债-”权“-债-”务结束。
吊销的概念和后果:吊销是指企业因“-违-”反“法”律“法”规或行“-政-”规定,工商行“-政-”“-部-”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。吊销是工商“-局-”强行终止企业经营权利的行为。在吊销后注销前,公司依然存在,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。
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,注销是合“-法-”行为,是一家企业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。而吊销只是一个过程,企业即使被吊销了营业“-执-”照,虽然不能经营,但还是存在的,还要承担相应的“-债-”权“-债-”务。
2、诉“-讼-”主体资格
企业注销后,主体资格消灭,不得再以原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“-讼-”。
企业被吊销后注销前,虽然不能正常经营,但公司主体“-资-”格是依然存在的,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“-讼-”活动,直到注销为止。
3、股东“-责-”任承担
根据“-法-”律规定,企业被吊销后应成立清算组,对企业的“-债-”权“-债-”务进行清算,若企业未按照“-法-”律规定清算,则股东应当对公司的“-债-”务承担连带清偿“-责-”任。
在正常的“-法-”定程序下,企业经过清算、最终注销,股东以自己的认“-缴-”的出“-资-”额为限对公司承担“-责-”任;但在实践中,部分企业为了逃避公司“-债-”务,未经清算就将公司注销,这种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“-人-”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的“-债-”务承担“-责-”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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